把握CEPA商機-港人到廣東省經營個體工商戶講座 (2003.12.6)

CEPA下香港籍人士在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有關稅收政策(提綱)

講者: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戎惠良處長

一、背景

為了促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繫,內地和香港於2003年6月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在《安排》的附件5《關於內地和香港相互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磋商紀要》中開放內容的第7項"分銷服務"中第2條"零售服務"中的第6點規定:"允許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中國內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廣東省境內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須經過外資前置審批。其營業範圍為商業零售業,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過去,香港人在廣東和內地個人創業,從事商業活動尤其是零售、批發活動,由於有著不同程度的政策限制,他們只能借內地親戚朋友的名義來開設店鋪或聯手經營。而《安排》的出臺,對香港人在內地當個體戶給予了政策法規上的認可,如省工商局規定,屆時香港人只要攜帶自己的身份證複印件、《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表》、經營場所證明等就可以開業了。這就讓廣大已經在廣東經營零售的香港人能夠名正言順地進行業務運作,有利於他們擴大經營規模,同時將吸引更多潛在的香港人來廣東從事個體戶。

二、有關稅收政策

1、增值稅

按稅法規定,個體戶從事零售業,應當按其銷售收入徵收增值稅。(這部分由國稅負責解釋)

2、個人所得稅

(1)應納稅所得額:對於查賬徵收的個體戶,其經營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稅金)

(2)收入總額: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以上各項收入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

(3)成本、費用: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中:

    • "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和發生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工資。

對從業人員的工資列支問題有關規定如下:

  • 個體戶當年發生虧損的,雇工工資總額按不高於月人均550元列 支;
  • 個體戶當年計稅所得額(即計稅利潤,下同)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雇工工資總額按不高於月人均800元列支;
  • 個體戶當年計稅所得額在5萬元以上的,雇工工資總額按不高於月人均900元列支。
    雇工人數以個體戶在勞動部門建立了勞動用工關係的人數為准,按全年平均職工人數計算。
    • "銷售費用"是指個體戶在銷售產品、自製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委託代銷手續費、廣告費、銷售服務費用以及其他銷售費用。
    • "管理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諮詢費、訴訟費、審計費、土地使用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無法收回的帳款(壞帳損失)、業務招待費、繳納的稅金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 "財務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淨支出、匯兌淨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及籌資中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4)損失: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淨損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5)稅金:是指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銳、印花稅、耕地佔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准予扣除。

(6)有關費用扣除的規定:

  • 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有關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作為開辦費,並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分期均額扣除。
  • 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扣除。
  • 個體戶購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應分期攤銷。分期攤銷的價值標準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地方稅務局確定。
  • 個體戶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a) 資本性支出,包括: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
    b) 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
    c) 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及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d) 各種贊助支出;
    e) 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f) 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g) 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h) 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i)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 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障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 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據實扣除。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其中,大修理費最長按12個月分攤,中小修理費進入當期費用。
  • 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 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費用,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a) 以融資租賃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約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後一筆租金後,該固定資產即歸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
    b) 以經營租賃方式〈即因生產經營需要臨時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期滿後,該固定資產應歸還出租人〉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 個體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 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其提供合法憑證或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其收入總額5%以內據實扣除。

3、房產稅:

(1) 對個體工商戶租用商鋪經營的,不繳納房產稅;
(2) 對個體工商戶購買或自建房產進行經營的,其營業用的房產應繳納房產稅,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餘值,稅率為1.2%;對個體工商戶自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不征房產稅。其中,房產原值是指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記載的房產原值。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房產原值不實或沒有原值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4、城鎮土地使用稅:

(1) 對個體工商戶租用商鋪經營的,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 對個體工商戶自有的營業用房產實際佔用的土地,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個體工商戶自有的非營業用房產實際佔用的土地,暫緩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
廣州市:5元;
珠海、汕頭、東莞、中山、江門、佛山:4元;
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3元;
番禺、順德、南海:4元;
其他縣市稅額均在2元以下。

5、車船使用稅:

在廣東省境內擁有並使用車船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繳納車船使用稅。具體稅額如下:

車輛稅額表

類別 項目 計稅標準 年稅額 備註

乘人汽車 12座位以下每輛
13-30座位每輛

31座位以上每輛

240元
280元
320元
包括電車
  載貨汽車
乘人機動三輪車
載貨機動三輪車
營運拖拉機
二輪摩托車
三輪摩托車
按淨噸位每噸
每輛
按載重噸位每噸
按載重噸位每噸
每輛
每輛
60元
60元
60元
30元
48元
60元
拖卡按七折徵收
非機動車
人力駕駛
畜力駕駛
自行車
每輛
每輛
每輛
12元
18元
4元
包括三輪車及其他人力拖行車輛

三、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

1、查賬徵收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見下表: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0元 不超過4750元 5 0
2 超過5000至10000元的部分 超過4750至9250元的部分 10 150
3 超過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 超過9250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過30000至50000元的部分 超過25250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超過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於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因此,需要分別計算按月預繳稅額和年終彙算清繳稅額。

2、核定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個體工商戶,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採用核定徵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操作上包括:定期定額徵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核定應納稅額和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依率徵收等方法。

四、其他問題

1、個體戶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20%)

2、個體戶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應稅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分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3、個體戶對支付雇工和有關人員的工資、薪金以及其他應稅所得,必須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對個體戶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其個體戶業主處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